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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1-09-26 09:58:06     广西新闻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五十七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规所提款额,并可以对提取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贷款,并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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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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