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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1-09-26 09:58:06     广西新闻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存人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因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

第二十五条  办理非销户提取的,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

当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与归集余额的比例高于百分之七十时,管理中心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提高职工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额度,但保留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一年的缴存额。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获准注销提取时,职工及其配偶有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用于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 缴存人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向管理中心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管理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应将资金转至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账户,不得支付现金。不准予提取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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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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