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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1-09-26 09:58:06     广西新闻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机关或者在预算中列支住房公积金的事业单位没有将住房公积金公助部分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单位需要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期满后仍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

降低后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获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经济效益或经济状况好转后,应恢复原缴存比例;获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或经济状况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当年经济效益尚未好转,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条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的,当年经济效益尚未好转,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优先偿还。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应补缴期间职工每年的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我市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可按补缴相应年度本市统一的缴存比例计算补缴。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登记的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缴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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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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