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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1-09-26 09:58:06     广西新闻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二十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

(二)  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四)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 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委会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和缴交情况,确定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所规定的公积金缴存年限和购房首付款比例。

第二十九条 缴存人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向管理中心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管理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和还款方式,以及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实现抵押权的可能性等进行严格审查。

管理中心贷款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有关的贷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贷款最高额度由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贷款最高额度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和住房公积金可使用资金规模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十年。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但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五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一年至五年。

第三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管理中心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息,或者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管委会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安排解决。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管委会审议,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分中心的管理费用,经管理中心审核、市财政部门核定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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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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