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吗?
合理
易鹏:我认为用公积金做保障房是应该的。一、保障房资金缺口非常大,有几千亿,而公积金账上结余有两万多亿,如果能有效利用,保障房建设将迎来新局面。二、两万多亿的公积金结余在账上,收益是非常低的,为什么不想办法提高收益和增值?况且,这也会反馈到个人所有上去。三、目前的公积金使用实际上是“穷帮富”,因为钱大多被中高收入阶层拿去买了房,如果将公积金用于建设保障房,就实现了“富帮穷”。
周威:公积金的实质是一种集合性资金,突出表现是流动性,因此,我们要关注资金的使用和运营方案,如果限制大量资金的有效使用,制度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根据规定,用于保障房建设的住房公积金只是公积金结余资金的一部分,作为主管机关来尝试一种新的资金使用方式,盘活资金,应该得到支持和鼓励。况且,这样还可以让边缘化的群体享受制度红利,就凭这一点我们就应该支持。
不合理
任立殿:我认为住房公积金只是一个机构,与公众之间并没有理财关系,公积金管理部门只能作为一个行政单位来实行保管职能,并没有权利挪用资产。另外,用住房公积金建保障房是有风险的,保障房的价格是低于市场价的,收益率非常低,如何保证用公积金建保障房不赔本?如果赔本了,谁来负责?如果有红利,又该怎么分?第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权归缴纳者所有,在没有经过授权的情况下,我们不愿意“被雷锋”。
2010年,国家要求建设一千万套保障房,地方政府支出应该在3800亿~4000亿的资金,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动用的总资金额度连1/3都不到,他们却盯着20%的公积金作为保障房的补充资金。为什么应该由政府做的事,却要让老百姓买单?
合法吗?
秦兵:我认为挪用公积金就是抢劫,因为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如果你不交公积金,法院就会直接来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公积金必须有特定的用途,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私人财产,按照条例规定只能用于职工个人买房、建房、修房,不能挪作他用,建设保障住房属于政府用途,用私人财产履行公共义务,如同让开发商用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建房子,这不仅违背正常的常理,而且违背法律的规定,我认为这是不合理、不合法、不可持久的事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说得非常清楚,公积金结余的部分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增益的部分可以用于补充廉租房建设,而且只能补充,为什么说是廉租房建设,不是其他?因为廉租房的所有权仍然归国家,假设用了这笔钱,房屋至少不会丢失,但是如果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把这笔钱用出去,这个房可能就收不回来了。
所以,要用可以,先改法律,先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设立监管体系。在这些都没有具备的情况下,动用一分钱我认为都是违法的。
周威:从合法角度来说,2002年规定只有增值收益用于城镇廉租房的建设资金,但是现在的事实是已经有28个城市作为试点开始尝试了,这种制度的突破是需要过程的,虽然目前没有在法律层面有明显的体现,但是在制度完善和修改之后,法律体系也会随之调整的,我们不能要求法律走在制度和尝试的前面。
易鹏:将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并不是说拿走公积金,就此不还了,实际上,这件事情的目的是将公积金增值保值,还要还给缴纳公积金的人,所有权依然是个人。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