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今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第二季度运行分析报告显示,截至6月底,上海共有住房公积金缴纳户513.69万,其中321.74万职工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另有封存户192万户。也就是说,在全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有近40%处在封存状态,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数据引自中国上海网)
根据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封存的账户为封存户:单位变更或终止时,无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职工被判刑、劳教的;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除外;职工进再就业中心,原单位已关闭或停产的;职工停薪留职,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除外;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经本人申请,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其中前四类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户,后四类所列是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户。
按照相关规定,这些账户虽然被封存,但不影响在已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提取还贷,但不能在未办理贷款手续的情况下申请贷款。
而根据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该项是全国性的规定,一直处于悬空状态,只有在少数省市得以落实);此外,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可以看到,除了少数由于种种原因不符合条件但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之外,192万住房公积金封存户中绝大多数是既不能继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又无法提取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两头落空者。
笔者认为,要使公积金制度能对封存户群体有利,一是应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不妨这样规定:无法缴存公积金达半年以上(验证是否缴存公积金,只需有关部门检查其个人账户)时,通过简单申请就可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若以后找好合适的工作,可以从头开始继续缴存)。而不是像现在规定的那样,对公积金的提取予以严格限制并要求提供烦琐的证明材料。
二是严厉查处不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情况。部分私营企业主存在认识误区,错误地认为只要支付职工劳动工资即可,职工的住房问题与企业无关。有些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劳动法》,对其员工有“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别,只为“正式工”缴交公积金。这就直接影响到公积金制度的执行。其实相当一部分封存户并不是没有工作,而是在那些没有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工作,有关部门必须帮他们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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