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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公积金主任薛华锋:公积金建经适房不会侵害职工利益

2011-08-24 17:07:33          我要评论()

    近日,国家住建部等六部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包括北京、西安在内的28个城市试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消息一经报道,便在社会各界引起很大反响,有赞同,也有反对。反对者主要是对其合法性、风险性等有质疑。为此,记者采访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薛华锋,他表示,西安试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会侵害缴存职工的合法利益,还可实现公积金的有效增值。

  记者(以下简称记):国家建立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帮助广大职工群众改善住房条件、解决住房困难。现在西安试点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会对职工群众带来什么影响?

  薛华锋(以下简称薛):近年来虽然国家不断加大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力度,但是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远远不能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需求。以西安为例,目前西安地区申请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有近20000多户,但是需大于供,西安地区的几个经适房项目,一经预售便被抢购一空。

  这次国家批准西安试点投入35.3亿元贷款7个项目,建设总面积约214万平方米,共23000多套经济适用房,可基本解决当前西安地区职工群众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今后随着公积金中心后续资金的陆续增加,将进一步缓解西安地区保障性住房需大于供的问题,包括部分缴存职工在内的中低收入家庭,将成为这一政策的最大受益者。

  记:有关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政策出台后,有一种意见认为,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此,您怎么看?

  薛:2002年修订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而20091016,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后,联合发出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从内容上看,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实施意见》虽与《条例》有一定的冲突,但从法理上讲,《实施意见》是经国务院同意实施的一项试点举措,是国家在新形势下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惠及广大中低收入职工,寻找住房公积金最佳社会保障作用的开拓之举、创新之举。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完全应该肯定的,它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益将会逐步显现。

  从西安实际来看,截至20106月底,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当年新增归集42亿元,当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5.50亿元,当年职工提取公积金14.82亿元。按照目前西安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规模和职工贷款、支取情况来看,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仅占归集余额的16%左右,不会对职工支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产生影响,更不会侵害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记: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现在把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钱拿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很多人不理解,您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薛:这个问题实质上是涉及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问题。《条例》明确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从这个角度讲,住房公积金确实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据此有人便认为住房公积金理所当然应该是职工个人的钱,公积金中心只是受委托管理而无权动用。但是《条列》同时指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构成上看,它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从用途上看主要限于住房消费。因此它的提取使用是严格受政策限制的,如果不符合支用规定,只能到离、退休后办理支取手续,因此,住房公积金又绝对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储蓄存款。

  同时《条列》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在管委会代表缴存职工作出决策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全有权按照管委会的决策进行资金的运作,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但是试点绝不会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

  《条列》还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近两年来,由于国家金融政策调整,存款利率大幅下调,目前银行半年期存款利率仅为1.98%,一年期为2.25%,如此低的利率,显然难以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而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支持保障性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目前,5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87%,上浮10%就是4.257%,要比现有的银行存款利率高出近一倍。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不会影响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给住房公积金带来可观的增值收益,而这种收益又最终将通过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形式,用于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最终的受益者仍然是职工群众。

  记:职工群众还有一个非常关心的问题,就是用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本息能按时回收吗?资金的安全性有什么保障措施?

  薛:此次试点工作把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风险防范放在了首位。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实施意见》指出,试点原则是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试点工作以城市为单位进行,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总责。

  为确保资金安全,《实施意见》一是严格规定贷款使用方向,只能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就有效规避了市场风险。二是设立专项账户,对贷款资金流动实行全程封闭管理,这将有效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三是实行分级评审、分工负责的审批把关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四是足额落实贷款抵押,借款人必须以土地使用权或在建项目、房产足额抵押,必要时可以公开拍卖变现,以确保公积金安全。五是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同时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公积金试点工作中出现违纪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这些措施为资金构筑起了一道道严密的防护网,确保把贷款风险掌握在可控范围之内。(记者雷县鸿实习生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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