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为住房建设作出贡献的同时,也暴露了它在监督管理和使用上的一些问题,在此列举新加坡、德国、美国等典型国家的住房金融制度,希望能以此为鉴,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和完善提供启示。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采取的中央公积金储蓄制度具有强制性:凡在新加坡有薪金收入的人都必须与其雇主按同等比例将月薪的一部分交存中央公积金局。
中央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
1. 向住房发展局发放社会住宅建设贷款或进行房地产再投资;2. 个人买房时支付的首期付款以及提供以分期付款方式还本付息的住房贷款。由于公积金所有者都有公积金储蓄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因此,无论公营还是私营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都愿意向个人提供优惠的住房贷款,从而保障了购房的资金来源,促进了当地房地产业的发展,解决了居民的住房问题。
中央公积金主要投资于政府债券,以及工业、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性较高,但收益较低。为了促进公积金资产的保值增值,近年来公积金局陆续引进了各种投资计划:
1. 投资计划。凡满足年龄在21岁以上;不是未偿清债务的破产人;公积金账户有足够存款这三个条件的人,可动用80%的公积金存款或普通账户中的余额投资于股票、基金(新加坡称单位信托)、黄金、政府债券、储蓄人寿保险等方面,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参加投资计划的会员,可独立选择投资工具实现投资增值,但为此必须承担可能出现的投资收益率达不到公积金管理局所提供的无风险收益的风险,甚至出现负收益。仅投资收益中超过无风险收益的那部分,投资人才能提取。
2. 新加坡巴士有限公司股票计划。该计划是为了使会员能利用其公积金存款购买新加坡巴士有限公司的股票,购买上限为5000股。
3. 非住宅产业计划。该计划允许会员用公积金储蓄投资写字楼、商店、工厂和仓库等非住宅房地产,会员可单独或合伙购买这类房地产。
4. 填补购股计划。该计划是协助新加坡人拥有国营机构私营化后所出售的股票。以推动新加坡人更多地长期持有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蓝筹股,从而控制政府控股公司的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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