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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并非限制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

2011-11-16 13:03:06   何欣华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今年九月,陶江先生的文章《用近水解急渴——建保障房融资一招》在《住房公积金与住房保障》发表后,引起全国住房公积金行业强烈反响。作为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强力支持者和推动者,深感欣慰。

 

  陶江先生作为一名亲身参与和见证了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线领导,这几年仍然笔耕不辍,其关于房改、住房公积金、保障房建设的成果不断推出。在他的努力和奔走下,中国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保障行业,才巩固了唯一的专业交流平台。可以说,陶江先生为中国住房公积金事业所做的贡献将载入中国住房发展的史册。如今,面对住房市场的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单一造成的资金压力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困境,陶江先生提出的“用近水解急渴”观点,有望破解这些难题。

 

  首先,用住房公积金建保障房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基本精神。《条例》第一条关于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中就明确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为了“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如今,建设保障房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而实施的一项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民生工程,毫无疑问是属于城镇住房的范畴。如果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支持下,保障房建设进程将会进一步加快,这无疑起到了促进城镇住房建设的作用。同时,随着保障房的一批批竣工,适合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居住的房源增多,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无疑得到了极大改善,可谓真正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精神实质,符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用近水解急渴”,好!

 

  其次,用住房公积金建保障房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用途。《条例》第五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用途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这里“应当用于”没有指明由谁“应当用于”,没有给定主体限制,也并没有排除政府“建造”城镇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能。再说,城镇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目前受许多政策限制,几乎没有可能。只有政府出面建设保障性住房,才能为众多无力购买商品住房和自建住房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创造条件,提供可能。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有两层含义。一是这里的“单位和个人”专指汇缴单位和缴存职工个人,并不是指政府。政府是一个政治体系,是某个区域订立、执行法规、法律和管理的一套机构。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机关。国务院履行中央政府职能,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制定者。可见这里的“单位和个人”是专指“政府”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不属于《条例》中专指的“单位”范畴。所以,政府使用住房公积金建保障房并非受《条例》限制,不能进行。实际上是《条例》允许的,只是许多人没有领会《条例》的实质而已。二是这里的“挪作他用”是指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行为以外的用途。政府建保障房本身就是“建造”住房行为,属于此四种用途行为之一,符合住房公积金的用途范畴。所以,政府用管理机构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建设保障房,完全符合《条例》规定的用途。

 

  第三,用住房公积金建保障房的风险可以控制。这里的风险主要是资金风险。有人担心投资难以收回,给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带来隐患,不无道理。事实上,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可以分两部分,一部分可以出售,一部分可以租赁。从目前出售情况看,保障房建设成本远远低于商品住房,在不追求商业暴利的情况下,中低收入家庭完全可以承受其售价,亏损完全可以避免。同样道理,在不追求较高利润的情况下,房屋租赁价格将会远远低于市场租金,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主体的承租户同样能够承受。只是回收期较长,但应控制在30年以内,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以宝鸡市房价为例,高层商品住房每平米售价突破4000元,但建设成本却只有1500左右。所以,关键是成本控制。只要建设成本在可控范围内,风险完全可以避免。

 

  第四,用住房公积金建保障房具有可操作性。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巨额资金,为其提供了可能;二是保障房建设有资金需求,为其提供了需要;三是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已经实施,为其积累了成功经验,在全国推开有良好的基础;四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保障房建设均属于住建部的工作领域,政策的协调、对接都能在系统内部完成,不需要动用第三方力量;五是住房公积金事业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奠定了人才、技术、设备基础,具有承担这项工作的能力保障。

 

  第五,用住房公积金建保障房面临的干扰。一是来自于商业银行的反对。商业银行反对使用住房公积金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的,关键在于业务竞争的原因。大家知道,商业银行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一旦将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路子封死,保障房建设项目就必须向商业银行贷款。而商业银行用于发放这一贷款的资金,恰恰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放与商业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据此可以获得低成本的巨额利润。二是开发商的阻挠。一旦大量的保障性住房提供给中低收入家庭,势必会影响开发商的楼盘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愿意看到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挤占了自己的市场份额。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对保障房建设“鸡蛋里边挑骨头”,明里暗里百般阻挠。三是来自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士的反对。这些人始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怀有敌意,专门挑制度的“毛病”,总想把这一制度引向“陷阱”,以达到取笑甚至取消这一制度的目的。所以,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从理论和政策上对各种不正确的言论予以回击,坚定不移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当前,应该从政策上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具体措施,从运作机构、使用条件、程序、归还、管理、监督等方面出台全国性的规定,及时制止各地探索的混乱局面,使住房公积金的整体优势在支持民生工程上得以充分发挥,造福于社会。一是统一规范全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运作机构,明确其职能。具体办法可以组建管理公司,企业化运作。负责融资、招(投)标管理、业务协调等事务。二是出台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政策,明确其相关条件和程序,规定其监管的权责,保证这一工作的健康实施。三是加强正确舆论宣传,从思想认识上给予正确引导。只有如此,才能把这一“一举多得”的好事办好。(发表于《住房公积金与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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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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