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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再居“两会调查”榜首对公积金管理的启示

2012-03-15 16:45:04   李重前        我要评论()


  启示三:各层应顺应民众的“公平”呼声纠正公积金缴存中的不平等现象


  有的制度“不公平”、要求“缩小差距”是民众对这次“社会保障”调查呼声最大的现实问题,这个现实问题在公积金缴存中同样存在着,其突出表现为“三大差距”(即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差距、单位与单位的差距、同一单位人与人之间的差距)。虽然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5%;为了防止扩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职工收入分配差距,财政部2006年还专门下文作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注3)的硬性规定,但由于存基数的缴存比例不同,因而引伸出“三大差距”的不公平现象,加上财政部的上限缴额规定在一些地区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因而不公平现象并没有得到遏制。如南方一个省直属机关、企事业和中直驻该地单位2009年缴存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三大差距”的现象为:一是单位与单位的差距状况是,最好的单位月缴比例为20%,最差的单位为6%,效益好的单位缴存比例比差的单位高了14%;二是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差距状况是,经济效益最好的行业个人月缴最高为17838元,一般的行业为377.8元,效益最好的行业是一般行业的47倍;三是同一单位中人与人之间的差距状况是,某中直企业个人月缴最高为4669.48元,最低为174.92元,该企业同一单位缴存最高是最低的27倍。尤为不公的是,个人缴存数额上的巨大差别,同时带来了单位为个人缴存那部分的巨大差别,这种个人工资越高、缴存越多,获取单位补助就越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部分低层职工的积极性和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逆反心理。各层应顺应民众的“平等”呼声,创造性地执行《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认真纠正公积金缴存中的突出不平等现象,实现公积金缴存及受惠上的基本平等。


  启示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群众的水平


  习近平同志曾经指出:“一切社会管理部门都是为群众服务的部门,一切社会管理工作都是为群众谋利益的工作,一切社会管理过程都是做群众工作的过程。”(注4)从这个意义上说,服务工作是公积金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随着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的扩大和缴存人对服务工作要求的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从原来的行政审批的后台走向公共服务的前台,必须进一步增强做好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责任感,必须把“资金管理中心”打造成“服务群众中心”,让广大职工不仅享受到公积金政策的优惠,更能感受到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服务群众的精怀。因此,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服务工作。首先,强化服务理念,增强责任意识,狠抓内控机制,优化业务流程,缩短窗口审核时间,切实为缴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其次,做好公积金窗口服务工作,把服务工作贯穿于公积金业务全过程,把服务思想和优良作风体现在每一件具体工作上,努力打造一流的服务窗口;再次,按照温家宝总理关于要将“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政府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注5)的要求,把群众的呼声作为服务的第一信号,把群众的要求作为服务的第一选择,把群众的满意作为衡量自己服务工作的第一标准,不断完善外部测测和评价机制,加强对管理中心群众满意度的科学监测与评价,加大接受社会监督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在群众的大力拥护和支持下提升,在实现群众最大满意中得到发展。

 

  (作者系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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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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