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
实施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不能实施住房补贴制度的其他市、县,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解决未享受政策性优惠的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购房面积超过其控制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核定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时,要考虑免收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因素。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和市、县人民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并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出售收入,要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施意见还规定,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用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发放。可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上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可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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