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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启用新范本

2007-12-07 10:08:00   lily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我要评论()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在《物权法》实施后,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问题,福建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修订出台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增、修订了多处内容,透明的房屋信息和严格的出售约定将更好地维护房屋买受人的切身利益。

  更详细准确的信息保证

  新版示范文本要求开发商向购房户提供的信息较以往更加透明,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如果开发商不具备上述证件,将不得出售房屋,签订的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公摊面积误差设3%%底线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启用后,商品房面积的“涨缩水”将不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太大影响,届时,买受人缴费将享受3%的底线,即分摊部分面积超过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可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这就保障商品房“建筑面积增加而套内建筑面积减少时”能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利益。比如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公摊面积合同约定是1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是90平方米,交房时公摊多了4平方米,达到1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则只有86平方米。出现这种情况时,买受人只需要交纳3%%以内(即13平方米)的公摊面积费用,另外1平方米的费用由房屋出售方承担。

  配套设施须严格遵守规划要求

  今后,商品房交付使用前,除了竣工验收证明和消防验收证明以外,还需保证水、电、煤气、电话等小区配套公共建筑、基础设施达到规划设计的要求,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并可追究相关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了解,目前商品房买卖中,时常会出现景观、配套建设、基础设施等达不到业主预期的纠纷,把具体的配套设施建设在合同中约定,一方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将有效督促房地产开发商严格执行当初的规划承诺。

  产权登记要明确时间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不少市民在购买房屋后,由于当初订立的合同中办理房产证的办理约定时限过长、迟迟拿不到产权证明的问题做了很好的解决。新版合同明确约定了商品房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初始预登记以及将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资料交付买受人的期限,此举将有效减少因出卖人的原因,造成买受人逾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另外,小区公共场所的归属权,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争议时的处理方式,以及房屋节能措施指标等内容,也都在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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