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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公积金房贷可达30年

2007-09-15 08:56:00   Rooney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我要评论()
记者从13日召开的全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上获悉,从明年起,我省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将由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逐步提高保障对象的收入线,将买不起、也租不起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都纳入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会议发布了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部署了当前和今后几年我省城市住房工作,及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相关措施。

    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按照省政府新出台的《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07年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从2008年起将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做到应保尽保。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实物配租户数一般应达到应保障户数的25%左右,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实物配租房源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配建原则,采取“四个一批”的办法解决,即新建一批廉租住房、购买一批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一批现有的公有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提供一批新建商品住房。所利用的现有公有住房及收购的存量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新建廉租住房,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经济适用房“体内循环”转让

    按照《意见》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意见》强调,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2007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印发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之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楼房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向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房,应在首先满足收入相对较低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再向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供应住房。

    《意见》还要求,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应分别标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人从2007年5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房屋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

    住房公积金房贷最长可达30年

    我省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市),2007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应高于15%。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意见》要求要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让职工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各市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最大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0年。

    延伸阅读

    申请廉租住房

    应具备三个条件

    据了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包括三个方面: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县(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廉租住房基本标准

    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要求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

    旧小区改造

    3年内完成

    为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我省将大力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小区,实施改善工程,内容包括整修房屋,清理垃圾,补建、改造配套设施,拆除违章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等。

    鉴于这些旧住宅小区居民收入普遍偏低的情况,改善工程资金要通过“政府补一点、公用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居民出一点”的办法解决。对不具有改善和保护、利用价值的棚户区(危陋住宅区)进行改建。

    据了解,按照部署,我省将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全省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从今年起,省政府将对各地住房保障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予以通报。此外,在此次住房工作会议上,我省还提出探索实施“两限两竞”房政策,采取限套型(限套型面积)、限房价(限控制性价位),竞房价、竞地价的办法,增加政策性住房的供应,满足城市当地居民改善住房困难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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