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住中审贷字[2010]4号
各受委托银行
自2008年以来,济南市实施了大面积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这是市委、市政府为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改善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条件的一项重大决定,也是深受广大居民欢迎的一项民心工程。在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中,部分职工有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为满足职工需求,做好这部分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工作,现将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受委托银行遵照执行:
1、凡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中都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回迁安置房。
2、属于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该中心承担担保并同回迁安置职工签订“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代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回迁职工提供该协议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3、属于济南市各区拆迁部门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各区拆迁部门同回迁安置职工签订“回迁安置协议”, 该协议代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因各区拆迁部门不能提供担保,所以回迁职工还应提供其他房产作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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