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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政策全解析

2012-03-15 09:58:38     天津网      我要评论()
摘要: 您知道“五险一金”的“一金”是什么吗?您知道单位为职工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您的合法权益吗...

       您知道“五险一金”的“一金”是什么吗?您知道单位为职工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您的合法权益吗?您了解劳务派遣职工应该缴存公积金吗?按照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凡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凡是我市民营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该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 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 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 积金贷款

  对缴存职工而言,住房公积金首先是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无论是通过公积金积累购房款,还是申请低息的公积金贷款,都减轻 了职工购房的压力;其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带给缴存者一笔储蓄财富,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个人公积金账户,相当于银行“存折户”,日积月累,就能形成一 笔可观的“储蓄”,同时这笔“储蓄”自存入职工账户之日起就可以获得利息,并且按年复利计算,不交利息所得税,同时,职工遭遇失业、大病等情况,也可以申 请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缓解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再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还是对养老金的补充,职工退休的时候,可以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金 和利息全部提取出来,作为退休收入自由分配,为职工安定、美好的退休生活增添一份收入来源。

  对单位来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遵纪守法的体现,也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列入税前支出按成本核算。

  住房公积金问与答

  单位不上公积金应该受到哪些处罚?职工发现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应该怎么办?针对广大读者关心的问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您一一解答。

  1.住房公积金的特点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有四大特点,分别是强制性、私有性、互助性、专用性。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即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

  私有性,职工本人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互助性,住房公积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发放低息住房贷款,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之间形成互帮互助的利益共同机制,正常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符合贷款条件时,都能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2.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范围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以下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⑴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⑵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⑷外国及 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3.单位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单位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辖区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4.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生以下行为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是购买、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二是偿还住房贷款的,三是离休、退休的,四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是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六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被纳入低保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的。

  5.职工试用期间,单位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定的义务,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6.住房公积金能否以工资形式发放?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内”。该条例不仅明文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其缴交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即由单位将从职工工资中代扣部分连同单位应缴部分 共同汇缴至职工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因此,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以工资形式发放给个人,不能视为单位已履行住房公积金缴交义务。

  7.单位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责任是什么?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单位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怎么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如果单位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就受到了侵害。遇到这种 情况,职工可以直接向缴存单位提出,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单位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投诉时应同时携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 明等证据资料,公积金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为职工处理。

  另外,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光需要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更需要职工本人的主动关注,职工应定期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9.职工怎样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职工可以通过拨打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电话96266或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职工也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www.zfgjj.cn或www.housefund.cn,注册登记后查询本人的缴存情况。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吗?

  案例:陈先生想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自住住房,于是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结果未查到任何缴存信息。经了解, 原来陈先生的单位在与陈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单位据此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为陈先生缴交住房公积金

  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单位宣传政策,澄清单位认识误区,单位明白了此前行为的错误之处,并表示以后在劳动合同中不再约定这种违法条款了。单位还依法为陈先生补缴了此前的住房公积金

  目前,有个别企业为了节省用人成本,擅自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类似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条款,这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都 是无效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在职职工的一项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本人也应具备法律意识 和维权观念,在与单位洽谈或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特别要注意仔细阅读有关条款,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条款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则无效。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法定的住房储金,国务 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均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与陈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住房公积金的条 款违反了国家和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该条款排除自身责任,损害职工利益,属无效条款。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什么存在差异?

  案例:职工小李拿着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龙卡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自己的缴交情况,看后很是纳闷:自己每月收入4200元,怎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很低呢?那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究竟该如何计算?带着疑问,小李咨询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在小李提供了本人的劳动合同、工资收入明细后,工作人员为小李详细计算了他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此规定,小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200 元,目前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为各11%,则小李月缴存额为4200×11%+4200×11%=924元。如果假定小李是新录用、新调入单位员工,当 月工资为3500元,则当年度他的月缴存额为3000×11%+3000×11%=660元。

  由于单位少报了小李的工资基数,导致其月缴存额偏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督促小李所在单位为小李补缴了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 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 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劳务派遣员工如何缴纳住房公积金

  案例:张先生通过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一家外资企业任职两年,离职时发现人力资源公司并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张先生反映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请中心工作人员协调解决。

  工作人员与张先生任职的外资企业和人力资源公司分别取得联系。外资企业表示,企业是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符合要求的 工作人员来公司工作,张先生是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本企业工作的,而员工的一切福利、社保、工资都是由人力资源公司负责支付,企业关于此类问题不与员工发 生直接接触,必须和人力资源公司联系。而人力资源公司则表示,企业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中没有住房公积金项目费用的支付,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 需要与外资企业协商后决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 立劳动合同。因此,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交住房公积金。至于这笔经费的最终来源,应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以协议形式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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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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