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出台的廉租房保障体系建设政策,内蒙古要求各地必须将廉租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能低于10%。同时,各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所剩余额也应全部用于廉租房保障体系建设。
此外,内蒙古还规定凡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出租廉租房获得的收入,必须专项用于廉租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自治区级财政在加大廉租房建设投入的同时,还将安排廉租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财政困难、土地出让净收益少、住房公积金缴存规模小的旗、县予以补贴和支持。
目前,内蒙古各地已根据廉租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2007年年底之前将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为进一步扩大廉租房保障体系提供基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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