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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出台12项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2011-08-30 08:59:06     四川招投标网      我要评论()
摘要: 提高贷款最高限额、降低首付比例和贷款门槛、延长贷款期限…… 12项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出台 本网讯(记...

  本网讯(记者 周萱)23日下午,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一次会议获悉,放宽公积金提取范围、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保险自愿、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门槛、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等12项灾后重建优惠政策获通过。副市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邹瑾出席会议。

放宽提取范围

  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成员死亡、失踪、伤残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定,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房唯一自住住房后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可部分提取职工账户内余额(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贷款的除外)。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实施细则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实施。

提高缴交比例

  单位和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根据单位情况确定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

个人贷款实行保险自愿

  借款人可自愿办理房屋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降低个人贷款门槛

  原规定“已贷款的职工在上次贷款本息结清并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三年后,在新建、购买、大修理、翻建自住住房时,可以再次申请贷款”、 “未贷款但已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连续交三年后可以申请贷款”中,职工提出再次申请贷款提取后申请贷款时间间隔过长。现修改为“已贷款的职工在上次贷款本息结清并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后,在新建、购买、大修理、翻建自住住房时,可以再次申请贷款”、“未贷款但已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连续缴交一年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20万元额度提高到25万元。

下调个人贷款购房首付比例

  “5·12”汶川地震后,为促进灾后重建和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从原规定的首付30%下调到20%,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亦由70%相应提高到80%。

延长个人购建房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由最长20年延长至30年,同时对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至5年。

  在“5·12”汶川地震重灾区

下调贷款利率1个百分点

  因震灾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资金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原址自建住房或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房屋建筑面积80m2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含限价房),其领取的住房补助资金金额用于购(建)房首付款后,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申请贷款利率优惠。

  震灾后,自住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中等以上破坏需除险加固,并已领取当地政府发放的住房加固补助的公积金缴存人,如不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可申请不超过个人负担加固费用的公积金个人住房短期贷款,同时申请贷款利率优惠。

  贷款利率优惠期为8年(即从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8周年止),优惠期内贷款利率在当时的法定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优惠期满后执行法定利率。

此项优惠政策实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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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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