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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2010年秋季房交会市住房公积金有政策

2011-08-26 09:23:13          我要评论()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在2010年秋季房交会期间(928日至102日)继续执行历届房交会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投放政策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促进住房消费,改善居住水平。适用范围为,在2010928日至102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以税务部门开具的首付款或全额购房款发票日期为准);提取额度,可以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但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提取手续为:提供单位介绍信、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税务部门开具的首付款或全额购房款发票。夫妇双方提取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10 月末之前办理提取业务,逾期不予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5万元;普通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现行的30%降至20%;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现行的20年延至30年; 申请公积金贷款最终还款年龄,由现行的男60岁、女55岁分别延至男65岁、女60岁;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购买个人住房已经办理商业贷款的,经本人申请,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转为公积金贷款 外埠来鞍及本市非城镇户口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全部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居住面积在全市职工平均居住面积以下的,在贷款还清后,因改善住房条件重新购房,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辽宁省14个城市的职工,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异地普通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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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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