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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恢复农村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2011-08-25 17:46:34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各县(市、区)管理部、本管理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简称为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的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恢复办理农村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管理部要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审批机制,健全登记台账,按照管理中心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范要求,认真核对,严格审批,确保各项证明材料齐全、准确、完整,做到既方便职工提取,又保证资金安全。
二、对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申请农村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管理部要严格按照《关于暂停农村自建房支取公积金的紧急通知》(泉公积金〔2007〕34号)文件要求,认真核对原申请职工登记资料,对有关审批时间给予适当顺延。
三、申请农村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应提供《职工自建(新建、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1)、所在工作单位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卡外,还应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附件2)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对使用《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申请提取的,管理部应在该申请表原件上盖章,注明提取日期、提取金额及经办人姓名;对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许可证》申请提取的,应向有关部门核实其真实性;对异地提取的,建房所在地管理部应认真核实申请人建房情况。
四、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血亲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住宅的总造价;提取总额超过五万元的(含五万元),需提供有资质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预算书。
五、对部分县(市、区)农村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暂未实行上述审批手续的,须提供当地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并报市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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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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