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定依据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湛公积金委[2008]1号)。
三、贷款对象
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同时按规定本地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异地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四、申请条件
(一)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新购住房的有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并缴付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的20%首期款(二手房须付40%以上的首期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期自筹资金投入达50%以上);
五、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夫妻双方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精装一手房50万元、毛坯房及二手房45万元,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80%;
2、购买二手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60%;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造价的50%;
4、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50%。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须在法定的房屋使用年限内,且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5年)。
六、办理流程
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办事处收到借款人所提交的贷款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3、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受托银行签发《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屋或土地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4、受托银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依有关程序放款。
七、办理材料
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只需前2项资料)需提供以下的资料:(使用A4纸复印,原件备查)
1、身份证(复印件4份)、户口簿(复印件2份);
2、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2份);
3、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
(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无须提供收入证明;
(2)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则需提供收入证明(注明月均收入、职务、职称、工作年限)、银行代发工资存折或工资签领表(原件2份);
4、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复印件2份);
5、首期购房款收据或发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首期投入购买材料的票据)及首期付款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各3份);
6、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产权证(复印件2份)和房屋抵押评估报告(原件3份)、契税发票(复印件2份)、原业主的身份证及建行存折(复印件2份)、付款委托书(2份);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证(或产权证)以及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的手续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证明、土地或房屋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7、供楼存折(复印件2份);
8、《个人信用报告》(2份);
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八、贷款抵押
借款人所购(或大修)的房屋需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将土地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九、其它
十、办理地点: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及各办事处。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十二、联系电话:0759—3310068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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