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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贷款业务指南(三)

2011-08-15 11:23:17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六、贷款担保
    在管理中心认可的条件下,借款人可以任意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担保方式,担保方式有房产抵押、公积金质押、第三方保证。
    (一)房产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房产作抵押的,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房产的价值,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经公积金中心确认;对新竣工房屋,抵押价值由公积金中心与抵押人双方协商,不需评估。
    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抵押房产再次抵押或转让、赠予、变更。
    (二)公积金质押
    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的,质押期间,出质人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质押期间,出质人如因情况变化不具备出质资格,借款人应根据公积金中心的有关规定,另行提供新的出质人或变更担保方式。
    (三)第三方保证
    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前不能提供房产抵押或公积金质押担保的,应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受托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借款人办结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将房产他项权属证明文件交受托银行保管后,保证人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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