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共同制定《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业务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据了解,公积金法拍贷业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内个人住房组织网络司法拍卖的活动,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或受其委托开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受理。
同时,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完备后,公积金中心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则办理,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指导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签订后,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借款申请人应当相互配合,完成担保落实工作。
根据《实施意见》,法拍房抵押权设立后5个工作日之内,承办银行应将贷款发放至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案款虚拟子账号。贷款发放前,担保落实机构应确认抵押权已设立且借款申请人的产权登记比例与贷款申请时一致,承办银行应与人民法院进行账号校验,确保贷款发放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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