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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条例修改正在调研

2011-11-01 10:42:07     住房公积金茶馆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综合中国网、中国新闻网10月27日中午消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10月27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联组会议,对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回答询问时表示,公积金条例现在确实到了需要修改的时候了,我们部里正在进行调研,下一步调研之后,准备起草报告,向国务院提建议。
2011-10-27 09:00:14
  华建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这次专题询问十分重视,今天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同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同志,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穆虹同志,
  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同志,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小苏同志,
  人民银行行长助理郭庆平同志,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同志。2011-10-27 09:00:28
  华建敏:现在专题询问正式开始。先请六个分组报名的12位委员作询问发言。询问时间请控制在3分钟之内;回答时间请控制在10分钟之内。
以下是问答实录(摘要):
2011-10-27 10:42:46
  辜胜阻(微博)委员:
  我国楼市调控政策的一个重要后果是造成了销售市场冷,现在北京楼市国庆节期的成交量下降了60%,但是租赁市场热。有人讲,一夜之间我们从买房时代进入了租房时代。为了做好这次审议,我们对北京、上海、西安、武汉一些买不起房而又得不到廉租房的夹心层的租房问题进行了调研。北京的租金两年来上涨了30%,这些夹心层特别是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夹心层,我们的调研是,最低的是用三分之一的工资来租房,最高的达到了三分之二,他们的可支配收入被大大挤压,面临极大的生活压力。所以我提两个建议。第一,要修改公积金条例,要破除公积金租房看得见拿不到的玻璃门,开辟让公积金租房的绿色通道。为什么说是玻璃门?西安两年来只有两例用公积金租房的案例,就是说你看得见,拿不到,要把这个玻璃门变为绿色通道。第二,要多渠道扩大租赁市场的房源。我的一个调查对象,夫妻两个月薪一万,但是要拿六千租房子。我问他愿不愿意去公租房,可以降低租赁成本。他说不愿意,公租房面积太小,只有40平米,公租房的位置太偏,公租房的选择性太低,质量也堪忧。他说,不愿意进公租房最大的一个问题是,中低收入人群集聚在一个社区,这个环境不利于他小孩的成长。贵阳现在收集大量的社会闲置房作为政府的公租房进行配租,我觉得这个办法非常好。现在我们的空置房、闲置房多,有些社区的黑灯率非常高,从存量上来讲,有大量的闲置房,我们怎么样把闲置房转变为租赁市场上的房源?我觉得这个问题非常重要。贵阳的做法是采取房屋银行的模式作为公租房进行配租,这有几大好处,少花钱、不用地、见效快、品种多。这就解决了面积太小和不愿意的问题,社会房源有大有小。还有一个最大的好处,避免让中低收入人群大量集中在一个社区,给社会管理带来严重挑战。
  我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转达我调查对象的问题,他觉得,他要用六千块钱租房,但是他的住房公积金拿不到,他对这个问题很纠结,他说我们的住房公积金应该是该保的就保,而且住房公积金是他自己工资的一部分,是老板为他交的,也减少了他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建廉租房,而廉租房跟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者没有关系,是私款公用。请有关部门领导回应这个问题。私款公用,就是产权的边界。第二个问题,世界廉租房建设最大的教训是造成了贫民窟,连警察都不敢进去,我们在保障房建设中,怎么样避免让大量的中低收入人群集中在一个社区,给社会管理带来严峻挑战?
  2011-10-27 10:49:27
  齐骥:
  谢谢。您刚才谈到两个建议,两个问题,我理解就是四个问题,我把您的建议也当作问题一并来回答。第一,关于公积金存缴人能否利用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正在实施当中的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这个规定是这样讲的,允许缴存人提取自己的公积金来支付房租,但是后面跟着一个很苛刻的条件,就是你的房租已经占了收入的一定比例以上才允许你提取公积金去缴纳。这个规定,在具体的执行当中,各地不完全一样。刚才您讲的现象是存在的,有的地方为了管理公积金方便,干脆就不分青红皂白,公积金不允许提取用于住房的租金,只允许个人提取公积金进行买房和房屋的维修。我们非常高兴能够听到委员同志这样一个建议,我们也正在积极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2011-10-27 10:49:49
  齐骥:
  第二个问题,关于多渠道增加租房的房源,您刚才举了贵州的例子,我们非常赞成贵州的这种做法,不但贵州市这样做,辽宁省也是在这样做。由政府来组织,把社会上一些闲置的住房统一租起来,通过一个稳定相对长期的合同,由政府机构统一租出来。租出来以后,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再转租给受保障的对象。有些政府在这当中可能通过财政贴补,使得被保障对象从政府手里租到的实际上是私人的房子,但是在租给他的时候是采取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能得到一定的优惠。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可以使得有限的住房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政府集中大规模建设公租房的压力。在地方有这样好的做法,我们认为是非常积极的。
  2011-10-27 11:05:15
  齐骥:
  第三个问题,您谈到关于公积金建保障房,是不是有私款公用的嫌疑。这个问题我做一下解释,按照目前的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本身的增值部分,或者叫增值收益部分,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方面是提取风险金,第二方面是用于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第三方面是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这是目前正在实施的条例当中的政策规定,指的不是公积金本身,是公积金增值收益的部分。从去年开始,随着大规模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在一些城市做了试点公积金结余部分,没有贷出去的,钱在这儿压着的部分,可以用于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短期贷款,然后在贷款当中,第一个是由政府来兜底,如果这笔钱发生了什么问题的话,政府要来偿还,因为这是公积金的性质本身决定的,公积金的安全是第一位的。第二个通过这样一个方式,比目前公积金简单地在银行的存款能够得到的收益更多一些,使得钱花得更有效一点。这个方法比现行的要往前迈了一步。另外,我们认为最积极的就是,通过公积金的这种贷款,增加了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缴存人申请保障性住房,这部分钱在一定程度上又用到他自己的身上。在这儿我给各位委员报告一个事情,即便修订了条例,允许无限制地缴存人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他租赁住房租金的话,也还存在另外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您刚才讲的这个社会群体,真正需要利用公积金提取缴纳租赁住房租金的群体当中,绝大部分是年轻人,绝大部分是工作在民营企业或者非公有企业当中,我给大家报告的是,当前全国城镇在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率达到了78%,还有22%的职工没有得到公积金政策的实施。在整个调查过程当中,我们的非公企业,当中缴纳公积金的比例不足20%。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职工连公积金的政策,在非公企业当中都没有享受到,就谈不上利用自己的公积金提取支付他的租房资金。因此我们想,结合公积金条例的修订,需要对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作出更加刚性的规定。
乌日图委员:
我提两个问题。第一的问题,关于如何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有关法规的问题。我们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是借鉴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然后逐步普及到全国。这么算下来,我们这项制度到现在也已经有二十年的时间了。近年来,社会各个方面,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对当前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和条例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看了一下,比较集中的有这样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由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小,引发社会困难人群对我们这个制度的取向产生了怀疑。刚才齐部长讲了,我们也调查了,截止到今年9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多万,我们国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万,再加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这说明现在参加人中绝大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工,而大量的中小企业低收入人群所在单位没有为他们建立这项制度,我们的条例本身也不象社会保险的五项保险一样,不具有强制性。面对目前高起的房价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比在座的人更迫切地需要得到这项制度的扶持。我们在座的都有住房公积金,但是到下面看,很多职工是没有的。所以这些职工就怀疑,我们这个制度是为这些中高收入的人锦上添花呢?还是为那些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雪中送炭?我的问题就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准备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在这个制度已经进行了二十年之后,能够尽快地覆盖到所有的城镇劳动者,使他们得到公平的待遇,我觉得这还不够,还要使得这项政策有明显的向中低收入倾斜的意义,这才是我们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质意义。
第二,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使用的权益问题。现在的条例明确规定,个人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买房、建房、大修房,另外少数情况是出国定居、丧失劳动能力了、解除劳动关系了,退还本人。对本人用于租房,刚才齐部长也解释了,是有条件地使用,指的是如果房租高于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之上部分,才允许你用自己的公积金支付房租。我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本人和本人所在单位为本人建立的。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公积金的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所以我觉得,现在我们这么强制的限定个人用于住房消费的范围,至少今天看来是有问题的,也许当初为了集中资金有一定的道理,不仅仅要对租房全面放开,只要是用于职工个人的住房消费,不是拿去抽烟喝酒或者其他消费,都应该允许,因为这属于个人权益,为什么政府要限定他用于住房方面的消费支出呢?而且住房也不只是一种形式,难道你就鼓励他非去买房吗?那政策是不是就鼓励人们只能买房不能租房?社会各方面提出的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怎么样在下一步修改完善法规的时候有所考虑,刚才齐部长讲过了,我就在这里提一下。
2011-10-27 11:28:23
乌日图委员:
第三,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的分配问题。这和刚才我说的第二个问题是有连带关系的,首先基本原则是遵循住房公积金所有权是职工个人的,不是政府的,因为这里没有政府投入的一分钱,是个人工资的5%再加上单位给他的5%。你要为职工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是为了用于他自己今后的住房消费,当初规定给设计了一个基本的利率,在当时看来,大概还是略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但是这些年随着商业银行贷款政策的放开,现在公积金存款利率已经没有多少优势可讲了,尤其是这些年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那些钱的保值增值已经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了,所以必须要实现保值增值,只有一个方法就是投资,但是投资所得应该归谁?这就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了。现在的做法是,条例明确规定,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部分用于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贷款风险金,公积金贷出去发生风险了,用这一块弥补。第二方面是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管理费。第三方面是用于城市建设廉租房的补充资金。所以现在很多人提出这样的质疑,为什么政府拿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去做一些应该由政府承担责任的事情?比如说管理费,为什么不能像社会保险那样?社会保险的管理费是明确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是明确不能要求挤占职工的五项保险金的,这在八几年就通过了。我们现在的管理费,等于政府管理人员,各地公积金管理人员办公经费是靠个人缴纳的钱来维持的。所以刚才齐部长讲了,下一步要修改和完善条例。这些方面,我认为是值得修改完善的。
第二个问题,关于廉租房、公租房的管理体制问题。这些年房改告诉我们一个基本的经验,看来单靠市场提供商品房是不能解决所有职工的住房问题的,所以政府必须掌握一部分住房资源,解决城镇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很多国家都是这么做的。这些年我们建造了这么多的廉租房和公租房,今后几年还要扩大。面对这么大一块国有的房产,不知道国务院有关部门下一步要采取什么样的管理体制,是像过去房改之前由各级政府成立,由房管部门来负责公租房、廉租房的建设、分配、管理、服务等等,还是交由一个非政府的机构来进行管理?
2011-10-27 11:31:45
姜伟新:
这个问题请齐骥同志再补充一下关于公积金方面的情况。
2011-10-27 11:31:59
齐骥:
乌日图委员提到的这个问题,也是我们目前正在关注的事情,您提的问题给了我们很广泛的启发,我们考虑到了,到一定程度要修改,但是您刚才拓展了我们修订过程当中的思路。我再简单报告一下,公积金制度的产生是伴随着上世纪末我们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来的,因为当时在职工的工资收入当中没有解决住房这一块,停止实物住房分配了,采取货币化,要相应有一些补充和支持政策。因此,在公积金产生之初,我刚才说的这个背景,有些问题考虑得并不是很全面。您刚才说,将近二十年的发展和城市住房情况的变化,确实这个制度本身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同意您的观点,公积金本身是多数人帮助少数人,缴纳的多数人帮助少数人来解决极端的住房困难,这是制度设计的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我们当时也考虑过,更多的收入比较好、能够通过自己的能力来解决住房问题的,来帮助这些自己解决住房能力差的群体,但是在这一点上,制度这么多年实行下来以后,它的功能发挥得不好。第三个方面,因为我们当时迫于住房公积金这个概念,所以怎么也绕不出缴纳人用公积金解决其他的问题,始终围绕着住房本身来转。实际上在新加坡,他们的公积金的用途要比我们广泛得多得多,已经超出了住房需求本身。所以刚才乌日图委员说到这么多,扩展了我们修订条例本身的思路,进一步作深入调查,恐怕这个问题在修订过程中还要更多地听取社会的意见,使我们的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个二十年以前的产物能够在今天起到更积极的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解决他住房困难的促进作用。
2011-10-27 11:32:11
姜伟新:
我稍微补充一下关于公积金的问题。公积金条例现在确实到了需要修改的时候了,我们部里正在进行调研,下一步调研之后,准备起草报告,向国务院提建议。当然,稿子出来之后,要特别请几位委员帮着看一下。已经18年了,情况完全变化了,确实需要修改。我到住建部四年多,公积金问题一直是我非常头疼的问题,政策性极强,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过去很多的规定,当时有当时的考虑,那也是很正确的,但是现在看来确实要很好地研究这个问题。管理上的问题也是很多,体系也不完善,我们部管着这个事,但是下面也没有系统。我到住建部以后,跟各位委员报告,我曾经一度专门研究过,这个问题是住建部管好还是谁来管好,要从大局来考虑。后来分析了以后,确实谁管都是利弊各半,很复杂,已经越来越成为住建部非常重要的任务。
2011-10-27 11:32:25
姜伟新:
关于您提到公租房和廉租房体制管理的问题,建设体制,国务院文件已经很明确,就是两者合并一起,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因为他们户均面积差不多,四十到五十平方米,仅仅是对象不一样、房租不一样,管理基本上差不多。运营管理是这样的,我们也非常注意千万别回到老的路子上去,现在各地在管理这两类租赁房过程当中,80%、90%都不是政府组织管理,有的还是企业化管理。政府部门管理这两类住房仅仅是百分之几,而且也不是完全过去意义上的政府管理。我们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了,别又回到老路上了,这肯定不行。因此您提得非常对,我们能用市场化的办法就用市场化的办法,现在公租房、廉租住房,我们是鼓励跟普通商品房在一起配建,总结前两年有的地方都集中到一起了,也可能会产生将来的贫民窟的问题。所以现在我们鼓励、提倡、要求配建为主,在运营管理上纳入到一般的物业管理当中去了,仅仅是这部分人群,政府还要稍微给一点管理上的照顾或者特殊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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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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