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安顺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且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要求将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以下称“原商业贷款”)转换成由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中心”)对其发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称为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转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称“转贷借款人”)和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同一人或共同购房人;对已办理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职工不再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转公积金贷款由各县(区)管理部受理审核,上报市中心审批,有关贷款手续原则上由发放原商业贷款的同一家贷款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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