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省内兄弟城市标准,经管委会批准,我市2011年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调整为1700元,最低限额调整为80元,单位同比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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