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九华山管委会、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池州分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2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池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更好的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服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建部等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连续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家庭。在东至、石台、青阳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池州市内其他城区购买住房,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必须提供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常住户口簿,或者其中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证明。
3、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停止发放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个人住房贷款(其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除外)。
6、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并且连续正常缴存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5万元;职工夫妇其中一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并连续正常缴存的,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5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可申请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三、二套房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
8、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以“贷款记录”作为认定二套房或多套房的标准,具体信息则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准。
四、信用不良记录不予发放贷款的执行标准
11、信用不良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出具的征信报告为准。
12、信用不良记录不予发放贷款的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2)征信报告中累计有五次以上,十次以下(含十次)不良信用记录,经调查属实的,由借款人书面报告对其行为作出正确认识,并承诺今后按期还贷;如再发生拖欠贷款行为,借款人保证主动要求其所在单位从其夫妻双方工资中扣划相应金额冲抵欠还贷款。借款人的书面报告应报请其所在单位审查研究,并由其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承诺对于再次发生拖欠贷款的借款职工,由其单位负责按期划扣相应数额的工资偿还欠款;单位研究意见应加盖公章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3、职工夫妇双方均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具体计算方法以其中累计次数较多一方为准。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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