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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2011-08-29 11:15:17          我要评论()

根据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宿编〔2009〕13号)精神,设置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将住房保障等行政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委托由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县(区)管理部(办事处)的内部核算。
    (五)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市财政部门和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五)承办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授权职责
    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对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行政管理职责(暂使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章)。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廉租住房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租金补贴发放、实物配租等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工作;负责住房保障信息、档案和统计工作;指导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二)住房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及驻宿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实施及住房补贴的审批工作;负责市直及驻宿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租金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公有住房出售档案的动态管理体系;负责市直及驻宿单位房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及驻宿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方案的审批;指导县区住房制度改革及住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制度改革信息、档案和统计工作;指导县、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协助中心领导管理机关日常事务,协调机关各科室及各县(区)管理部(办事处)的工作关系;拟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督查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和安排,督促检查会议决议事项的实施;负责重大事项的催办、查办;负责中心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审核,住房公积金动态信息的编制及对外宣传报道;负责中心对外联络、接待、机关公文处理、文印、印章管理、文书档案管理、保密、信访、物品采购、发放和车辆管理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协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和布置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人事、劳动工资、考核奖惩、职称评定、社会保障和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络的建设、维护工作;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理论学习,做好全系统的干部培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妇女、政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创建工作。
    (二)归集科
    负责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转移、变更、封存工作;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基数调整、提高比例的审批;受理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办理报批手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缴和督建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执法工作,依法检查监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受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的查询;指导管理部、办事处开展相关业务。
    (三)财务核算科
    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有关财会政策;负责住房公积金、售房资金及住房补贴等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回收的会计核算,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会计业务;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负责编制全市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协助公积金科、贷款科做好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的审查工作;指导管理部(办事处)开展相关业务。
    (四)贷款管理科
    研究拟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审查、审批、贷后管理和归还;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负责对受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的检查、监督及考核;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信息处理、统计分析,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制度;负责对逾期贷款的催收;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指导管理部、办事处开展贷款相关工作。
    (五)房改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市房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承办市直及驻宿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审批工作;承办市直及驻宿单位公房出售的审批、办证和售后产权变更的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县、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情况;审核市直及驻宿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方案;负责市直及驻宿单位已出售公房共用部分维修计划的审核及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廉租住房政策的研究、起草,拟定廉租住房工作计划;负责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租金补贴的发放工作;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的筹集及分配工作;对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家庭进行跟踪管理;对县、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
    (六)稽核监管科
    对全市中心系统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财务等业务工作进行内部审核稽核;负责中心科室和管理部年度综合目标的签订和考评工作;对管理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和相关手续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群众的业务信访和服务投诉以及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调查、稽核和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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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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