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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2011-08-26 10:30:57     晋中住房公积金网      我要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晋中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07]67号)文件精神,设立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完善决策机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条 管委会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晋中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决策、监督。其形成的决议对晋中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具有法定效力。

      第三条 管委会实行委员制,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管委会依法自主决策,形成的决议、下发的文件,晋中区域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五条 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聘用制,聘期五年。委员可以连聘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六条 管委会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由晋中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第三章  委员的选聘

      第七条 管委会设立15名委员,其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由政治立场坚定,文化素质较高,熟悉住房公积金政策,并能充分反映职工意愿,维护职工利益的人士担任。管委会成员中,部门领导和专家代表由相关部门推荐,职工代表及单位代表分别从不同类型且有代表性的缴存单位中提名推荐,工会代表由市总工会推荐,所有委员均由市政府审定后聘任。

      第九条 对聘期内不履行职责或因调离本市、生病、亡故、受到行政处分、法律制裁而不具备委员资格的人员,可由管委会通过决议,由市政府予以解聘,并按规定更换委员。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及缴存比例;

      3、批准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办网点承办住房公积金存贷业务。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5、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办法及最高额度;

      6、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7、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8、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9、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10、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11、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12、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13、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包括委员的解聘、罢免及管委会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管委会实行定期工作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由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管委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管委会会议,并充分发表意见。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人员携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对有关事项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经管委会2/3以上委员通过,表决结果和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管委会委员有参加管委会会议、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提出质询的权利;对管委会决议表决的权利;提议管委会临时召开会议的权利;直接向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权利;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学习的权利。

      第十五条 管委会委员有按规定参加管委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的义务;有正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利益的义务;有及时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政策,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出谋献策的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限期纠正。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本章程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委员通过后报晋中市人民政府及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晋中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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