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8日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从首套房的认定、购房首付款提取、商转公的置换等方面进行了优化。《通知》提出:
一、优化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次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且在拟购住房区县(自治县)无住房的,申请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时,按首套住房标准执行。
缴存人家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使用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新购住房的,在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
提取住房
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次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可申请将现有全市唯一住房的商业性住房
贷款置换成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
贷款利率按首套住房标准执行。
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到期时间男性延长到68岁、女性延长到63岁,或延长到缴存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
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通知》提出,其中第一、二、三条政策发文之日起执行,第四条政策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签订《重庆市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的
贷款按原规定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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