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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实施办法

2011-08-25 18:10:25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逐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意见》(通政发 [2003]66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实行以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为主、特殊情况提供实物安置和租金减免的政策。

  第三条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和房屋来源:

1、住房解困基金、发展基金;

2、腾退的公有住房;

3、政府建设或购置的住房;

4、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住房;

5、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和住房。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五条 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包括单身)具有南通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2、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南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南通市特困职工证》;

3、自有私房、承租公有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家庭,可申请租住普通住房租金补贴。

低保或特困职工家庭中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的实物安置。

  第六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应如实填报《南通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南通市特困职工证》;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

3、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还需提交结婚证);

4、居住地居委会(社会保障站)或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孤老、烈属、残疾等级及有关证明。

  第七条 核准程序和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初审;

2、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先后在居住地、单位和新闻媒体分别进行公示;

3、符合租金补贴的,申请人须提交南通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领取租金补贴;

4、符合实物安置的,安置普通住房,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章 补贴与安置

  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实物安置的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为:单身家庭为20平方米、两人家庭为人均16平方米、三人家庭为人均14平方米、四人及其以上家庭为人均12平方米。廉租住房申请人原私有住房、优惠购买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有住房等,在租金补贴或实物安置时需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 1、租金补贴:

租住普通住房,按所租住房实际租金在不超过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范围内补贴租金。

2、实物安置:

向符合实物安置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一处普通住房,并按月收取租金;实物安置户也可选择租金补贴方式。

3、租金减免:

对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仅租住一处公房的廉租住房对象,按廉租住房政策的面积和租金标准重新核定租金,对享受面积内的租金按规定进行减免。

  第九条 租金补贴实行按季发放。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南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南通市特困职工证》。

  第十条 实物安置实行一次性安置制度。

1、廉租住房实物安置,租金标准按照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5元计算,超出安置面积10%以内部分按照标准公房租金计算,超出10%以外部分按照标准公房租金两倍计算。

2、廉租住房安置户应按时足额缴交租金。

3、实物安置的廉租住房因城市房屋拆迁,由市房管局重新进行安置。

第四章 管理与处罚

  第十一条 对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每年1月1日至2月底为年检时间。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情况,虚报、瞒报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廉租住房或租金补贴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实行及时退出制度,当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廉租住房家庭应及时向市房管局报告。不符合廉租住房原申请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户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实物安置户,三个月内腾退搬出廉租住房。

腾退廉租住房,在腾退期限之内按标准公房租金计算,不能按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责令其退房,并处以标准公房年租金2至5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有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将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变更为他人、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等行为,如有违反,收回廉租住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廉租住房实施意见》(通房[2001]2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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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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