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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通知

2011-08-25 17:14:35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43号)的有关规定,201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依据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原则上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8472元,最低不低于1694元。任何单位不得等额、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6%,即个人8%,单位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5%。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四、各单位于7月1日至7月15日到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领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对账单,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确认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交回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

单位通过电子数据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同时正确登记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打印一式二份,盖章后于8月1日前报中心审定(附上年12月份工资表)。中心审定缴存基数调整表及电子数据,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并作为调整下年度缴存基数的依据;同时中心将职工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核实后录入职工个人信息。

住房公积金没有缴至2011年6月份的单位,必须在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方可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各单位调整基数和比例后,再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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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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