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07年6月1日起调整市直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6月1日起调整市直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各按12%缴存。
二、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应按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佛 山 市 财 政 局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佛山市关于调整市直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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