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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苏州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单位年检的通知

2011-08-25 16:14:19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各市、区财政局,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各缴存单位: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对苏州市2011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同时,结合本次调整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苏州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本次暂不调整。
(二)缴存基数的调整应按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05〕82号)执行,即工资总额指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应按实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苏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140元的,按1140元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地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最高限额计算。
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市区为12900元、张家港市为10700元、常熟市为10500元、昆山市为10500元、吴江市为11100元、太仓市为11300元、吴中区为11200元、相城区为11100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在各8%~12%内未达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各12%。
(五)本年度缴存基数的调整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六)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七)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二、缴存单位年检
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时,同时办理年检手续。
年检内容为查验、核对单位住房公积金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编号、工商营业执照编号,地址、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工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职工所在部门、职工编码等信息。
三、办理步骤
(一)通过“网上单位业务”办理
已签约“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szgjj.gov.cn)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后,按系统指示自行进行调整和年检的操作,并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
通过“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操作的,不需向承办银行网点提供相关纸质表格。在调整操作中,单位应将调整情况告知每个职工。
(二)单位也可到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1、缴存基数调整按下列步骤进行
①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附表1)或到承办银行网点拷贝调整相关数据信息。
②按职工个人2010年度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填录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并将调整情况告知每个职工。为便于分类,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中“职工编号”栏目;部门较多或部门与总部地址不一致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中“所在部门”栏目。
③将填录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电子文档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报承办银行网点,承办银行网点将调整信息输(导)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并经单位核对确认。
④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
2、单位年检按下列步骤进行
①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年检表》(附表2),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年检表。
②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好并加盖公章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年检表》(一式两份),到承办银行网点办理年检手续。
③承办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在核验无误后将年检信息输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并在年检表上加盖住房公积金年检章。
各地接通知后,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抓紧实施,于9月30日前完成缴存基数调整和年检工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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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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