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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2011-08-25 15:42:59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了切实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我市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8月25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坚持以满足职工基本住房消费为原则,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管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重心向“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中低收入家庭”倾斜,优先保障限价房和拆迁安置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调整为20%,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调整为30%;夫妇双方均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25万元,夫妇双方仅有一方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20万元。

三、购房职工在还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可以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于未曾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将购买自住住房的银行商业按揭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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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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