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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2011-08-25 15:23:03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承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调离本市或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五)、(六)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其中依照第五条      (一)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起讫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对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一)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在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提出申请办理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五)规定提取职工个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超过要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六)规定提取职工个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要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和第六条规定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缴存余额,应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一)、(五)、(六)规定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其缴存余额须在1000元以上,提取后缴存余额须保留100元以上。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单位出具的《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十五条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余额,须提供家庭或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直系亲属)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直系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须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公有住房须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离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老干部管理部门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景德镇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2年后仍未重新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户口迁出市区,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有关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须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单位出具的核实资料,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管理中心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可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第二十九条经审批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和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经审批不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管理中心应通知申请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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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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