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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

2011-08-25 15:18:59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缴 存
  一、单位新开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乐平或浮梁的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平办事处或浮梁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领取《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办理缴存登记手续。经管理中心审核后为该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二、单位为职工核定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和比例时,由单位为职工填报《景德镇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总表》和《景德镇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增减、汇缴明细表》,报管理中心核定,每年办理一次,一年一定不变。

  三、单位因职工录用、调动或退休等原因人数发生变化时,需为增减职工填报《景德镇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增减、汇缴明细表》和《景德镇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总表》。

  四、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在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应重新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职工继续缴存公积金。发生改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同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转 移
  职工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动,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由单位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二、调往外地的职工,由外地设区城市管理中心向管理中心出具该职工设立新账户证明及本人申请,经管理中心向原工作单位核实后,即可办理转移调入城市管理中心手续。

  三、职工调入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在管理中心设立单位和个人账户,建账后作为封存账户管理。

  降低比例和缓缴
  一、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资助资金确有困难要求缓缴,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即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缓缴审批手续。单位在申请时需附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当年职工工资表。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仅高于上年度市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因资助资金困难要求降低缴交比例,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即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降低比例审批手续。单位在申请时需附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三、单位申请必须报管理中心审核,并经批准后才能执行。每次缓缴和降低比例有效期限为1年。

  提 取
  一、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因单位改制终止劳动关系, 账户封存满2年;
(五)出境定居;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七)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
  职工办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须填写《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或“缴存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家庭或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直系亲属)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直系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须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起讫时间不超过6个月)及复印件。
  (二)职工建造自住住房须提供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管理部门的安全鉴定证明、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四)离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老干部管理部门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及复印件。
  (五)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七)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八)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景德镇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十)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2年后仍未重新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十一)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有关部门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具的继承或遗赠证明材料及复印件。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须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三、提取额度
  (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职工个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要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二)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提取职工个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本规程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要支付的房租。
  (三)离休、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2年,出国定居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缴存余额,应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购建、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其缴存余额须在1000元以上,提取后缴存余额须保留100元以上。

  四、提取程序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提交提取材料,单位予以核实后出具《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如果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可直接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三)经审批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或“缴存卡”以及管理中心审批的《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经审批不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管理中心应通知申请人。

  贷 款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4份;
  (二)借款人结婚证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及复印件2份;未婚的出具未婚证明及复印件2 份;离婚的出具离婚证明及复印件2份;
  (三)依法签订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份;
  (四)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五)建造、翻建住房须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及复印件2份;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有30%的自筹资金的证明及复印件2份;
  (六)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管理部门的安全鉴定证明、具有管理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各2份。

  二、贷款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申请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在管理中心指导下填写《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书》;
  (二)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及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
  (三)正式受理借款人的申请贷款后,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四)需提供置业担保的,由申请借款人到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作抵押登记;不需提供置业担保的,由申请借款人办理其他担保相关手续。
  (五)借款人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报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六)借款人与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受托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借款人账户。
  (七)超过工作时限的,有关部门应当告诉申请借款人具体原因。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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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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