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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头市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1-08-24 16:42:59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包房公发[2007]9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及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我市目前缴存比例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征税办法以国家税务部门征收办法为准。
二、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报告,经审核无误后方可调整。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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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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