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事项如下:
一、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镇江市缴存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提取使用住房
公积金、申请住房
公积金贷款的,取消购房所在地与户籍地或缴存地相一致的限定;取消领取不动产权证后申请
提取住房
公积金的限定。
二、镇江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购房行为真实的,取得销售备案合同后可以申请
提取住房
公积金,以此情形
提取的当购房行为发生变更时,应将所
提取的住房
公积金复缴至住房
公积金账户内。
三、“南京都市圈”城市范围:南京市、常州市、扬州市、镇江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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