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属于委托贷款业务。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时,以其所购(建)住房或其它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为抵(质)押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的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代办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客户对象】
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月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贷款基本条件】
1.按月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打印出缴存单;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长春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
4.与售房单位签订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契约》及一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须有不少于规定的自筹资金;购买公有住房、存量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须有不少于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修建费用30%的自筹资金。)。
5.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6.具备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1.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颁布的为准。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期限最长为20年。
2.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3.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
等额本金还款
到期一次还本按月付息
吉林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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