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记者就此事件咨询了华荣律师事务所的许峰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明确写明: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即在持卡人已按期还款情况下,银行无权重复扣款。以及第七十三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许峰律师告诉记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银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返还没依据的扣款,赔偿持卡人利息。”
同时,赵先生和许峰律师均根据法理提出“按照法律精神,还款日约定为28日,那么,28日24点之前是不能实施划款的,应该为29日划款。”的招商银行系统设置为17点本身就是超越法律的银行单方行为是否已经侵权提出了质询,
但直到截稿日期,招商银行仍然否认自己已经侵权,赵先生也未能依照法律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利息。而更令人费解的是,在截稿日期前两天,赵先生多次查询自己的信用卡账单,发现自己28日交易的94000元的交易信息已经不存在,而银行擅自划款至自己信用卡的信息也无法查到。
此外,值得警醒的是,招商银行无视条约和法律的霸王做法不止一次。就在2011年11月7日,招商银行(11.56,-0.08,-0.69%)信用卡用户王女士的个人招行信用卡在境外遭盗刷人民币8万余元,而对此,招行方面表示确有此事,并称不保证追回用户被盗资金。
招商银行被指擅自扣除客户卡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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