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反洗钱局有可能升级独立
贪污贿赂腐败成反洗钱监控重点
《反洗钱法》权威解读
核心提示
在昨天下午于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备受各界关注的《反洗钱法》毫无悬念地被表决通过。新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反洗钱法对防止贪官资金外流是一个十分有力的措施。他表示,这部法律对发现犯罪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流向以及及时采取防止资金转移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根据昨日通过的反洗钱法,今后金融机构有未按反洗钱法规定的行为,导致洗钱后果发生的,将处以50万至500万元的罚款。
长期致力于反洗钱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邵沙平认为,“它的诞生,至少有两重重大意义。”
一方面,新法将赋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监督检查的权力,从而有利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更好地履行反洗钱的监督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根据此前多次审议的草案文本,贪污受贿犯罪已被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如此一来,反洗钱必将成为今后反腐败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那些曾经参与过或者试图参与洗钱者、机构来说,新法的实施,显然会产生强大的威慑力。
成反洗钱最重要执行者
央行被赋予准司法权
段先生是京城法律界的资深从业人士,他对于我国反洗钱法的来龙去脉知之甚深。在他看来,此番反洗钱法顺利通过,从一定意义上讲,终归是“赋予了央行在反洗钱方面的准司法权”。
据他介绍,目前我国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规定只是在《刑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分散涉及,而实际上,反洗钱不仅涉及金融行业,还涉及诸多执法、司法部门,需要这些部门联动协作,而这显然不是一些部门规章所能约束的。
但与此同时,反洗钱活动往往不是单一的犯罪活动,多与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相伴而生;而查处、法律制裁方面的权限一直掌握在司法部门手中,这就在客观上致使金融主管部门无法及时、迅捷对洗钱活动展开调查和处理。
“事实上,为了充分赋予央行及银监会相关权力,全国人大等很多方面过去一直都在加紧努力。”段告诉记者,《反洗钱法(草案)》是在今年4月25日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首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的;而为了保证法律的衔接和法制的统一,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同时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条则明确提出,在刑法191条中增加“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专家认为,虽然在反洗钱法中未明确指出给予央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实权”,但是,“对于尚无一个专司反洗钱主管部门的国家来说,央行将理所当然地成为今后《反洗钱法》的最重要执行者之一”。
段还告诉记者,在此前讨论反洗钱法草案时,曾有人提出:为何立法中不明确表述“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就是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法律草案起草部门对于这个问题的答复是,随着将来反洗钱形势的变化,央行反洗钱局存在升级独立的可能性。”
作者:郑春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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