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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直属宜春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副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宜春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与运作。中心在9个县(市)设立办事处(高安市、樟树市、丰城市、铜鼓县、宜丰县、上高县、万载县、奉新县、靖安县)作为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取、贷款等具体工作。办事处在中心领导下对住房公积金接受“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针对住房资金管理的特点,市直中心本级内设五科室:资金管理科、信贷科、财务科、秘书科、督查科。
 

秘书科

 

1、负责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规章制度,撰写年度工作情况总结,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2、负责内外联系,上传下达与综合协调、来信来访、投诉受理工作,做好来客的接待等服务工作。

3、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及文字材料的整理。

4、负责公章管理,做好中心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发放,做好报刊杂志发行、订阅工作。

5、负责中心的文秘工作,起草文件,做好打(复)印、分发及核对文稿等服务工作,做好电子政务系统工作。

6、负责中心人事劳资、后勤、文件档案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添置、报损和各类办公资料、办公用品的回收等工作。

8、负责中心考勤、考核和大厅管理工作。

9、负责中心车辆、卫生和安全管理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督查科

 

1、负责本中心的业务督查工作。

2、负责住房公积金执法工作。

3、配合市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

4、负责中心业务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5、负责中心业务信息系统管理与维护工作。

6、负责中心机房、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及相关附属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7、负责中心档案管理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科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及《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2、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增值收益计划及资金分配计划。

3、负责经费的请领、报批等全部收支的会计核算,负责各项资金的分类管理,归口运用等各级总分类核算和明细类核算。

4、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定期向住房管委会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5、负责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报表的报送工作。

6、负责各县市办事处财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资金科

 

1、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登记、汇缴、变更、转移、提取、偿还等日常业务。

3、依法督促全市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4、负责组织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按年调整。

5、受理单位缴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6、负责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年度对账、业务查询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账单、打印年度个人及各单位对账单整理移交归集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7、指导各办事处归集业务。

信贷科

 

1、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

2、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

3、负责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和审批等工作。

4、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

5、负责担保保证金的受理、结算、解付工作。

6、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7、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研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8、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档案管理工作。

9、指导各办事处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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