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开户银行、住房公积金分支管理机构: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时间和地点
(一)住房
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核定工作每年一次,开展核定工作的时间为:6月1日至7月31日。
(二)住房
公积金月缴存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单位在郑州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办理,月缴存额在20万元以下的单位在住房
公积金缴存网点办理。
(三)凡超出年度住房
公积金缴存工资上限(郑州市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三倍8195元),或者要求降低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单位,均到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办理。
二、 核定内容
(一)缴存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
(二)缴存职工人数。缴存职工人数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进城务工人员和人才代理人员)。
(三)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三、核定所需资料
《住房
公积金缴存审定表》、《住房
公积金缴存基数表》、上年度职工工资表。缴存基数超过规定数额上限的,还需提供完税凭证。
四、有关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到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或各缴存网点领取《住房
公积金年度审核表》和《住房
公积金缴存基数表》,并携带U盘拷贝相关电子数据,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录入电子数据,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二)单位职工缴存的工资基数和比例经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后,在年度内不得再次变更,如有变动须在次年年度核定中办理。
(三)望各缴存单位、中心各分支机构和缴存网点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缴存单位的基数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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