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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贷款业务指南(一)

2011-08-15 11:21:23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一、贷款条件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在职职工;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及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
    (四)一般具有购买自住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
    (五)同意按照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二、贷款额度、期限
    (一)贷款数额最高不得高于购买自住住房应付总价款的80%,以现房抵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格的80%,且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年限,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三、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低息政策性住房专项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标准,低于商业银行利率约1.36个百分点,贷款期限在1-5年(含)的年利率为4.14%,月利率为3.45‰;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9%,月利率为3.825‰。
    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调整前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四、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2份;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薄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借款人属于单身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借款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出具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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