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2011〕13号)精神,重点满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合理性需求,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家庭已拥有一套住房,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暂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市区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确定单笔最高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郑州市级(不含省直、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下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最高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仍为40万元;借款人(含未婚、未再婚)单方在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笔最高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30万元。各县(市)及上街区住房公积金单笔最高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30万元。
三、原贷款政策中“借款人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上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须满一年,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50%,且按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约定贷款利率,暂不受理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规定停止执行。但根据原贷款政策规定,已按浮动利率发放的贷款,不重新调整利率浮动比例。
四、家庭住房套数包括借款人及配偶拥有所有权(且为买受人)的住房,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及新购住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为依据综合认定。各县(市)及上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积极协调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联网查询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家庭住房信息查询服务。
六、本通知未涉及的贷款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受理未发放的贷款按原政策审核发放。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11年3月31日为政策调整过度期,过度期内贷款审核仍可按原政策规定办理。过度期满后,贷款审核统一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抄报: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市政府金融办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3月1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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