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帐户设立后,缴存单位直接到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办理汇缴业务;
单位应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按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操作规程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不得无辜拖延、简化手续和按季度、年度汇缴;
单位在办理汇缴当月,如有人员封存、托管、异地转移、销户提取等情况,应按相关操作规程办理;
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汇缴额计算必须准确。
成都公积金汇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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