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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住房公积金提取

2011-08-15 09:16:23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注: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提取方式:(121日开始只办理销户提取,2011年3月份开始办理其他提取            

方式一: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预约后,到业务网点递交纸质材料办理提取手续。

方式二:申请人携带纸质证明材料直接到业务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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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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