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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核条件、贷款流程及工作时限规定的通知

2007-08-06 15:27:00   maggie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核条件、贷款流程及工作时限规定的通知
并房积金〔2004〕62号


 

 
 

各分中心、分理处、处室: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支持我市城镇居民住房消费,提高居民住房水平,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降低门槛、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控制风险、以贷促缴”的指导原则,以方便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满足职工个人借款需求为立足点,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核条件、办事流程及工作时限作如下具体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贷款审核条件
(一)申请资格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为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还贷金额不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
  2、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能够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对于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于3个月。
  3、借款人所在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按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购房条件
  1、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需具备:
(1)售房单位出具的借款人购房证明、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2)预付购房款20%(含20%)以上的凭证。
  2、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需具备:
(1)《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售房单位出具的借款人集资建房证明或购房合同;
(6)预付购房款20%(含20%)以上的凭证。
  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需具备:
(1)《经济适用房销(预)售许可证》或四证(同上);
(2)售房单位出具的借款人购房证明或购房合同;
(3)预付集资款20%(含20%)以上的凭证。
  4、购买商品房的需具备:
(1)《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或四证(同上);
(2)商品房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3)预付购房款20%(含20%)以上的凭证。
  5、购二级市场住房(二手房)的需提供:
(1)房屋买卖契约;
(2)《房屋所有权证》。
  6、购危改还迁住房的需提供:
(1)《拆迁许可证》;
(2)《拆迁证》;
(3)拆迁协议;
(4)预付购房款20%(含20%)以上的凭证。(拆迁实物抵偿部分也可视作预付款凭证)
  7、装修住房的需提供:贷款申请人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购房时限
    借款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证明后,在购房后的任何时间内均可提出贷款申请。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新购住房的贷款额度为房价的80%(含80%)以内;已购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及以房产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70%,其中购买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购房价的80%;装修住房的,房屋面积在60 M2(含60)以内,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房屋面积在60 M2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上述情况均不得超过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公积金贷款年限由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同时也不得超过借款人从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时间。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2月21日规定的利率执行。即1—5年(含5年)年利率为3.6%(月利率为3‰),5年以上—30年(含30年)年利率为4.05%(月利率为3.375‰)。
当利率调整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在1年以上的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四、 贷款担保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相应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有四种,分别为房产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和阶段性担保。
(一)房产抵押担保: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进行贷款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
(三)保证担保: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阶段性担保:在借款人办理所购住房房产抵押之前由售房单位及其工作单位作出阶段性担保的承诺,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他项权证交由贷款银行后承诺终止。
  五、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各分中心、分理处提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并依据所申请的贷款种类提交相应资料。(购房资料等同于购房条件的规定,个人资料为借款人夫妇双方身份证明。)
(二)贷款受理
    各分中心、分理处贷款审核人员对借款人的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及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同步的初、复审审查,提出贷款受理意见。
(三)贷款担保
    借款人依据所选择的担保方式分别办理相应担保手续,具体如下:
1、保证担保(担保公司担保)
    借款人持各分中心、分理处受理意见,在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担保,担保公司作出贷款担保决定。
2、房产抵押担保
    借款人在各分中心、分理处同意受理后,首先办理所抵押的房屋评估,贷款审核人员依据房屋评估报告书并参考相应市场行情,核定贷款额度。
3、质押担保
    借款人在各分中心、分理处同意受理后,贷款审核人员依据质押物的价值核定贷款额度。
4、阶段性担保
    由售房单位及其借款人工作单位作出阶段性担保的承诺,出具承诺证明。
(四)贷款审核
    各分中心、分理处在借款人办理完贷款担保手续后,审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并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委托贷款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六、工作时限
    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时限为自借款人贷款手续齐备,分中心、分理处受理到办理完毕止15个工作日,其中贷款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七、复议条件
    在贷款办理的具体过程中,如遇到未完全具备本通知规定,但借款人具有较强还款能力,无风险的情况,各分中心、分理处可向中心审贷委员会提请复议。
八、解释权
    本通知的各项规定由贷款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九月十日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核条件、贷款流程及工作时限规定的通知
并房积金〔2004〕62号


 

 

 

 

 

各分中心、分理处、处室: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支持我市城镇居民住房消费,提高居民住房水平,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降低门槛、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控制风险、以贷促缴”的指导原则,以方便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满足职工个人借款需求为立足点,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核条件、办事流程及工作时限作如下具体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贷款审核条件
(一)申请资格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为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还贷金额不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
  2、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能够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对于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于3个月。
  3、借款人所在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按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购房条件
  1、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需具备:
(1)售房单位出具的借款人购房证明、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2)预付购房款20%(含20%)以上的凭证。
  2、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需具备:
(1)《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售房单位出具的借款人集资建房证明或购房合同;
(6)预付购房款20%(含20%)以上的凭证。
  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需具备:
(1)《经济适用房销(预)售许可证》或四证(同上);
(2)售房单位出具的借款人购房证明或购房合同;
(3)预付集资款20%(含20%)以上的凭证。
  4、购买商品房的需具备:
(1)《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或四证(同上);
(2)商品房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3)预付购房款20%(含20%)以上的凭证。
  5、购二级市场住房(二手房)的需提供:
(1)房屋买卖契约;
(2)《房屋所有权证》。
  6、购危改还迁住房的需提供:
(1)《拆迁许可证》;
(2)《拆迁证》;
(3)拆迁协议;
(4)预付购房款20%(含20%)以上的凭证。(拆迁实物抵偿部分也可视作预付款凭证)
  7、装修住房的需提供:贷款申请人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购房时限
    借款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证明后,在购房后的任何时间内均可提出贷款申请。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新购住房的贷款额度为房价的80%(含80%)以内;已购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及以房产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70%,其中购买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购房价的80%;装修住房的,房屋面积在60 M2(含60)以内,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房屋面积在60 M2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上述情况均不得超过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公积金贷款年限由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同时也不得超过借款人从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时间。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2月21日规定的利率执行。即1—5年(含5年)年利率为3.6%(月利率为3‰),5年以上—30年(含30年)年利率为4.05%(月利率为3.375‰)。
当利率调整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在1年以上的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四、 贷款担保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相应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有四种,分别为房产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和阶段性担保。
(一)房产抵押担保: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进行贷款
(二)质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
(三)保证担保: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阶段性担保:在借款人办理所购住房房产抵押之前由售房单位及其工作单位作出阶段性担保的承诺,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他项权证交由贷款银行后承诺终止。
  五、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各分中心、分理处提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并依据所申请的贷款种类提交相应资料。(购房资料等同于购房条件的规定,个人资料为借款人夫妇双方身份证明。)
(二)贷款受理
    各分中心、分理处贷款审核人员对借款人的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及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同步的初、复审审查,提出贷款受理意见。
(三)贷款担保
    借款人依据所选择的担保方式分别办理相应担保手续,具体如下:
1、保证担保(担保公司担保)
    借款人持各分中心、分理处受理意见,在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担保,担保公司作出贷款担保决定。
2、房产抵押担保
    借款人在各分中心、分理处同意受理后,首先办理所抵押的房屋评估,贷款审核人员依据房屋评估报告书并参考相应市场行情,核定贷款额度。
3、质押担保
    借款人在各分中心、分理处同意受理后,贷款审核人员依据质押物的价值核定贷款额度。
4、阶段性担保
    由售房单位及其借款人工作单位作出阶段性担保的承诺,出具承诺证明。
(四)贷款审核
    各分中心、分理处在借款人办理完贷款担保手续后,审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并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委托贷款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六、工作时限
    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时限为自借款人贷款手续齐备,分中心、分理处受理到办理完毕止15个工作日,其中贷款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七、复议条件
    在贷款办理的具体过程中,如遇到未完全具备本通知规定,但借款人具有较强还款能力,无风险的情况,各分中心、分理处可向中心审贷委员会提请复议。
八、解释权
    本通知的各项规定由贷款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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