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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上调 最高将不超过17365元

2012-06-25 16:20:54          我要评论()
摘要: 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7月1日起,西安将对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将不超过17365元。

 

  据了解,本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依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根据调整方案,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1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473元的五倍,即17365元。

 

  情况一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为缴存基数

 

  目前,西安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6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月,蓝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

 

  如果职工2011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案例:长安区的张先生月工资只有650元,低于长安区执行的最低工资780元的标准,那么,他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该按照政府规定的长安区的最低工资标准780元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情况二

 

  月平均工资低于最高限额以实际工资为缴存基数

 

  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另外,凡2011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数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案例:碑林区某单位的职工孙某,他的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个人各交10%,他2011年的月平均工资是2500元,高于碑林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860元,低于2011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473元,那么,他的缴存基数应该为实际工资,他和单位2012年7月1日后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该为工资2500元乘以20%,即500元。

 

  月缴存额怎么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月缴存额(职工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注:两部分缴存额均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不超过20%。

 

  3种方式查公积金

 

  1.拨打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电话96736

 

  2.登录www.xazfgjj.gov.cn,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初始默认密码为111111

 

  3.用公积金联名卡前往各受委托银行网点、自动柜员机、网络银行等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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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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