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强化风险防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由单位确定专人统一办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6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再受理由干部、职工个人到市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请各单位指定一名专管人员统一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支取业务,并将书面委托书送我中心归集科,一式两份。
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委托书。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委托书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现委托 同志(身份证号码: )为我单位办理公积金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特此委托。
(身份证粘贴处)
(盖章)
二O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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